私募债负面清单从严调整 子公司违规将影响母公司发债
摘要: 第一财经从沪上多家券商投行部门了解到,近日,证券业协会已向各家券商下发《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私募债发行负面清单面临全面调整。据记者了解,本次修订4条、新增4条
第一财经从沪上多家券商投行部门了解到,近日,证券业协会已向各家券商下发《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私募债发行负面清单面临全面调整。
据记者了解,本次修订4条、新增4条,相比于此前版本,强化了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防止资金“脱实向虚”,对于失信行为更是严加惩戒。
另外,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禁止发行债券时限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并将违反其他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或受到自律监管措施的发行人也一并纳入负面清单。对重要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违规发行人禁发时间延长
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第一条即规定,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禁止发行债券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
而原负面清单第三条,仅限制了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一些违反其他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发行人并未受限,大量受自律监管措施的发行人并未受到负面清单限制。
在此基础上,此次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将违反其他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或者受到自律监管措施的发行人也一并纳入负面清单。“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
另外,证券业协会还将负面清单原第四条修订为“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业协会将子公司事项纳入母公司范畴,穿透核查。
证券业协会在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中明确,“对于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比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五)条、第(九)至(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严惩失信行为
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还增加了对失信行为的关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介绍到,在债券发行过程中,需要全面、准确地披露发行人失信被执行记录和未决诉讼等情况,此次私募债负面清单的修订,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发行人资质,降低债券市场风险。
另外,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增加了“本次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限制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私募债券。
事实上,对于私募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一直予以惩戒。
以五洋建设2015年和2016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两只公司债为例,近日,证监会在向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表示,五洋建设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含有虚假财务信息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因此对五洋建设予以警告,对五洋建设及涉事人员均处以罚款。
防止资金“脱实向虚”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证券业协会此次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还进一步细化了对资金募集使用的管理。
在原版负面清单第五条的基础上,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进一步扩充为“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而未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发行人”。
在资金使用方面,为了严厉打击资金“脱实向虚”的行为,此次证券业协会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还新增了一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后,投资金融资产的行为屡见不鲜,违反了《公司债券交易与管理办法》,这些违法行为也多次遭到监管部门严厉打击。
以亿利资源为例,此前由于非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购买信托产品,遭内蒙古证监局责令整改;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债券后,由于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用于股权投资,也遭到上交所通报批评处理。
一位债券承做人士对记者表示,未来这些违反《公司债券交易与管理办法》而受到监管措施的发行人,在此次负面清单调整的背景下,发债融资可能会遇到困难。他认为,未来债券市场一级发行和二级交易将迎来统一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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