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账单要定期“晒”出来 “养命钱”要接受社会监督
摘要: 草案规定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这与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相一致。怎样宣誓?办法草案作了统一规范,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或领诵誓词。
9月22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南京开幕。一批法规进入一审、二审程序。其中,宪法宣誓制度、促进循环经济、社保基金监管等法规引人关注。
宪法宣誓仪式明年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昨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中提出,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参加。
草案规定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这与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相一致。这意味着,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国的宪法宣誓对象将采用统一誓词。
哪些人需要宣誓?原则上说是“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具体而言,则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办法草案对此进行了大篇幅的细致规定。
怎样宣誓?办法草案作了统一规范: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或领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养命钱”要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初审。草案中明确了三种监督方式,今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以及投资运营情况都要定期“晒”出来。
社会保险基金是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谭颖说,至2014年底,全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5039.81万人、3797.49万人、1540.11万人、1441.56万人和1374.56万人。2014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3134.79亿元,总支出2576.98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余4674.37亿元,全年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总规模超过一万亿元,仅次于广东省。谭颖表示,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有三种监督方式,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社会监督方面,参保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本人告知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等情况,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者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全年社保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保基金的账单要定期“晒”出来。草案规定,定期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各项社保参保情况;各项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社保保险费征收情况和欠费情况,必要时可以披露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或者欠费数额较大的参保单位信息。
鼓励家庭闲置物品转让
提交二审的《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鼓励家庭个人将闲置物品转让他人继续使用。
循环经济立法与节能、环保立法相比,更多的强调“循环”。草案修改稿中对再利用和资源化做了进一步充实,比如,对不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中的节能灯、电池,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回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回收容器,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一条:“鼓励家庭、个人将闲置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消费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转让给需要的人继续使用。”
新区要有雨水收集设施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提交一审。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城乡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有条件的将统一要求使用再生水。
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使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普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益严重。草案在立法中,明确强调要加强非常规水源的利用。其中,市政用水、冷却洗涤企业生产用水、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此外,一些诸如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行业则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设施。
草案还要求加大对雨水的收集利用。城市建设应当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