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率先为实现社保基金 保值增值立法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佚名

    摘要: 社保基金的有效运行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一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近期,多地屡屡传出社保基金“告急”的消息。那么怎么才能管好用好社保基金?今后,这在江苏将有法可依。昨天,《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修改

      社保基金的有效运行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一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近期,多地屡屡传出社保基金“告急”的消息。那么怎么才能管好用好社保基金?今后,这在江苏将有法可依。昨天,《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二审。记者注意到,“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被我省率先写入法规。

      建立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制“过去我们关注的是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王洪祥在谈到草案修改稿的变化时指出,如今,社保基金能不能保值增值,跑赢CPI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因为不增值或增值的幅度低于CPI,就意味着贬值。

      为了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江苏在此次的草案修改稿里特别加入了有关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相关内容。

      明确:“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制,落实基金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督措施,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

      王洪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江苏在全国率先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作了明确的规定,最终保证参保人员获益。

      同时,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通报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情况。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社保,职工可举报

      此外,根据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一旦发现个人权益受损,可以投诉。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实际缴费数额不足的,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社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方式,方便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建信息共享平台全程动态监管

      监管方面,草案修改稿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应当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对本行政区域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全程动态监督。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一旦违反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的下限、提高上限或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费率,或者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或者代垫代付非社会保险待遇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黄敏

      原标题:江苏率先为实现社保基金 保值增值立法

    关键词:

    基金,社会保险,社保,增值,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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