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发地方债管理办法:鼓励社保基金“进军”地方债
摘要: 财政部近日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
财政部近日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上此前发布的关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的办法,这意味着,社保基金等进入债券市场的大门已经完全打开。
专项债券期限分6档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办法规定,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根据新的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发债只有一种形式,即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又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根据预算报告,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为6000亿元,其中5000亿元为一般债券,1000亿元为专项债券。这将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专项债券。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相比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把债券期限分为6个档,是因为债券期要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周期相匹配,此外还要适当分散偿债时间,从而避免债务集中到期所带来的偿还压力。
投资债券风险可控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办法,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此前,《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各地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也就是说,以后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都可以投资地方债券。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购买债券的企业和个人,也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由此意味着,社保基金等进入债券市场的大门已经完全打开。
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曾部署盘活和统筹使用存量财政资金。4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决定,适当扩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更好惠民生、助发展。其中明确,在依法审慎合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把社保基金债券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此举拓展社保基金投资领域,有助于盘活社保基金,推进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相比投资股市和企业债,地方债明显更为稳妥,风险可控”,他指出,拓宽了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在分散风险的同时还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贾康则指出,社保基金等进入债券市场,可以使得持有资产更多样化。投资债券而非股市,则可以控制风险。与此同时,上述资金的注入,也正好可以填补地方政府的资金缺口,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
专家提醒,社保基金等投资具有门槛,需要看投资的地方债是否透明,以及发行地方债的地方经济实力和施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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