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航:FOF的“双重收费”是个伪命题

    来源: 中国基金报 作者:佚名

    摘要: 公募FOF即将登场,相关规则已经基本明确,但是,关于“双重收费”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个别记者甚至是在义愤填膺地采访我。其实,“双重收费”是一个看似很专业、实质上很荒谬的伪命题。所谓的“双重收费”,其

      公募FOF即将登场,相关规则已经基本明确,但是,关于“双重收费”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个别记者甚至是在义愤填膺地采访我。其实,“双重收费”是一个看似很专业、实质上很荒谬的伪命题。所谓的“双重收费”,其含义大概就是:(1)FOF所投资的标的基金已经先收取了管理费、托管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2)FOF作为一种新型的基金形式,还将收取上述各项费用,如此众多的收费,必将会减少投资者的收益。(3)如果相关FOF是私募管理人发行的产品,按照行业惯例,在该FOF业绩表现好的时候,还将收取业绩报酬,这将更加会减少投资者的收入。林林总总,尤其是管理费、托管费这两项费用,同一笔资金,在同一时间里,要被基金管理人收取两次费用,让很多投资者感到很诧异。

      其实不然。为什么说FOF的“双重收费”是个伪命题呢?理由在于:

      1、就以书籍的成品来作为一个例子吧:从纸张的制造、油墨的制造、写作、出版社的相关工作、书籍的印刷和装订、书店的发行、各个环节上的运输、中转,等等,每一个地方,都有参与者合法的基本收入,都要依法纳税,都有各个参与者的合法利润获取,从造纸等各种原材料,到书籍的成品到达阅读者手中,其中有过多少次的收费和税收,已经无法统计了,这一切,其实就是无数重的收费,归纳起来看主要是两大类:相关劳动者的收入,国家的税收,对此,大家有什么感觉呢?这个成品有多少重收费呢?

      2、从FOF,到FOF所投资的标的基金,这两者虽然都是基金,但却是不同层面上的基金,相关概念不应混淆。FOF所投资的标的基金的某些费用,如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是投资该基金份额之相关投资者支付的,与FOF无关,两者不应该扯到一起。至于FOF自身未来在投资相关标的基金时会出现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成本,是自身作为一种全新的基金形式而必须承担的。不同的基金,不同的管理人,解决了投资者不同层面的问题,为什么就不能收费了呢?未来,FOF作为一种新型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成本方面必然会比普通的散户在投资其它基金份额的时候有非常大的成本优势,而这则恰恰体现出了FOF的优势。

      3、在FOF所谓“双重收费”的争议中,争论的最多的地方是管理费。FOF是一种以其它基金份额为主要投资标的的、新形式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大类资产配置、标的基金选择、交易,等等,其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既有管理人的主动管理成本,也有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投入成本。作为一种经营,管理人既然付出了那么多的劳动和成本,就应该收取相应的报酬,否则,一个无法取得收入的行业将是永远发展不起来的,没有哪个基金公司愿意做赔本生意,没有任何一个股东同意其职业经理人这样做。这里讲的是市场、是生意,不是做公益、做奉献。另外,广大投资者是否可以冷静下来理性地思考一下:收取管理费,的确是有两个方面的管理人在收费,但那是完全不同的管理人,即管理标的基金是一个管理人,管理FOF的是另一个管理人。如果是内部FOF,将不会重复收取;如果是外部FOF,一切按照规矩来办。

      4、有人建议,未来的FOF不应该收取管理费,FOF管理人的收入来自于其所投资的标的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分成。这个建议表面上看似较为合理,其实根本不可行,因为:第一,目前,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已经被销售渠道瓜分了很多,未来若再增加一个要参与分钱的,基金公司方面可能很难满足得了相关FOF投资机构所期望得到的那些要求;第二,如果FOF真的从其投资标的中获取到一定的管理费分成,那么,这是否会影响到FOF未来投资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呢?是否会涉嫌行贿受贿、利益输送呢?第三,在基金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如果因为FOF而新增加了往来纷繁的利益层面上的事情,这岂不是要把行业给搞乱了?!

      5、退一万步来看,即使FOF收取了管理费、托管费,又将能够收取多少呢?总体水平应该不会超过现在的股票型基金,即:1.75%。这个费率水平,如果未来的FOF业绩表现良好,那么,投资者将不会计较。因此,未来FOF发展的关键,还将是在于它们自身的绩效表现,如果的确为投资者创造出了良好的收益,那么,市场上将不会有各种非议。回顾市场,每当市场质疑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收入时,都是出现在基础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都是出现在投资者亏损的时候,并且是亏损持续时间较长的时候,这是一种正常的投资者心理现象。

      6、还是退一万步来看,现在的基金都是契约型产品,都会在产品发行文件中写明未来的收费标准,只要是事先公开的、讲清楚的事情,就没有什么是不可以尝试的,包括收费,包括适度地、合理地高收费。从法律上来讲,任何一个自愿认购、申购了FOF的投资者,其购买行为的发生,一旦签字、确认之后,事实上就表明了他们对于所购FOF之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认可。

      截至目前,市场上已有的FOF都是私募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有一个收费特点,即当约定期间的收益达到一定标准之后,要提取业绩报酬。事实上,每一位购买了私募基金的人,都是知晓私募基金那些收费方式的,包括有业绩报酬,因为这些都是在产品文件中清晰告知的。如果有的投资者一方面想享受服务,一方面又不愿意按照契约去支付约定好的费用,那么,这将是什么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呢?

      7、FOF收取管理费,是FOF之管理人的收入。FOF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是该标的基金管理人的收入。这两个方面的管理人,对于外部FOF来说,不是同一个层次上的管理人,大家各自收取各自的费用。每一个层次上的管理人,都付出了各自的劳动,当然应该收取属于各自的报酬。而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其是否是既投资了FOF,又恰好投资了该FOF所持有的标的基金呢?那这完全就是投资者自己的事情了,是投资者自己抉择的结果,与“双重收费”无关。

      为了FOF这个基金子行业的规范运作、稳健发展,FOF作为一个已经支付出了相关固定成本和管理成本的产品,就应该理所当然地收取相关的费用,相关的管理人,无论是私募还是公募,也都应该很坦然、很明确地告诉广大投资者,FOF将适度地收取一些管理费、托管费,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并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对FOF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包括禁止管理人与托管人在FOF及FOF持有的基金层面双重收费,一切都已经讲的很清楚了。

    关键词:

    FOF,基金,收费,管理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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