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分类改革大幕拉开 积极实行股权多元化

    来源: 采编 作者:佚名

    摘要: 【国企分类意见发布奠定改革基石】作为国企改革的基石,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于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简称《分类意见》)。此前,该《分类意见》已于10月13日经中

      【国企分类意见发布 奠定改革基石】作为国企改革的基石,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于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简称《分类意见》)。此前,该《分类意见》已于10月13日经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随着文件的正式发布,作为本轮国企改革“重头戏”的分类改革大幕终于拉开。  作为国企改革的基石,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于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简称《分类意见》)。此前,该《分类意见》已于10月13日经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随着文件的正式发布,作为本轮国企改革“重头戏”的分类改革大幕终于拉开。

      “国企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功能定位,这是新时期深化国有经济改革的逻辑出发点。对于约110家央企来说,这也是其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分类。尤其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国企分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出来。”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上证报记者表示,虽然本次《分类意见》未具体说明哪个行业划归哪一类,但是有望在未来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分类意见》提出,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这两类企业在改革、发展、监管和考核等方面都将会有不同的政策。其中,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大重组整合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科技和管理创新步伐,持续推动转型升级,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

      资深国企改革专家张喜亮此前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企分类将是重组整合的重要条件。在国企改革顶层方案发布后,国企的整合首先要从企业功能分类开始,在分类的基础上,国企才可实施同业竞争资源、业务板块的合并。整合应当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更有利于做强最优做大战略要求。”

      具体到组织实施上,将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监管的企业,将根据需要,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

      值得注意的是,国企分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意见指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地方企业和金融、文化类企业分类问题。考虑到全国各地国有资本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分类意见》也给地方操作留下了空间。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实施分类改革、发展和监管。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分类完成后,改革也将分类推进。《分类意见》提出,商业类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要求,加大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其中,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而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则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原则积极推进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此外,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另据新华社报道,自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来,截至12月29日,已有关于混合所有制、国有资本管理体制等细分领域的十个配套文件陆续出台,另有九个文件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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