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共同受托责任 护航基金行业发展
摘要: 信任是资产管理行业的立业之本,资金和资产的安全保障是信任的基础和源泉。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关于资金安全保障机制有很多种提法,“托管”、“存管”、“保管”等等。就法律地位、履责要求和实际运作情况,“托管”是
信任是资产管理行业的立业之本,资金和资产的安全保障是信任的基础和源泉。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关于资金安全保障机制有很多种提法,“托管”、“存管”、“保管”等等。就法律地位、履责要求和实际运作情况,“托管”是投资者资金安全保障的最高标准。 信任是资产管理行业的立业之本,资金和资产的安全保障是信任的基础和源泉。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关于资金安全保障机制有很多种提法,“托管”、“存管”、“保管”等等。就法律地位、履责要求和实际运作情况,“托管”是投资者资金安全保障的最高标准。
“托管”是借鉴境外资产保管制度的创新,有“受托”和“保管”的双重含义,1998年公募基金在国内率先采用,2003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明确托管人与管理人共同“履行受托职责”,在2015年新修订的版本中继续沿用。在托管机制里,托管人不仅要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保管”职责;还要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审查基金净值和申赎价格,甚至可以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受托”职责。
虽然各类理财产品均有“托管”的身影,但托管人仅在基金中具有共同受托的法律地位,这与基金行业的发展历程有关。基金行业设立之初没有建立受托文化,基金是一种全新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建立品牌,以较少的注册资本管理远大于资本金的“基金”,需要建立更强有力的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入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的法律地位初步落地。
托管制度的安排有效保障了公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在托管机制下,公募基金从最初不到100亿元发展到2016年11月的9.18万亿元,经历多轮牛熊市转换,总体上保持了相对平稳的运行,成为居民理财的重要工具之一。基金行业的发展验证了托管机制的有效性,托管业务逐步从单一的基金托管渗透到各资产管理领域,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等行业也纷纷借鉴成功经验,在其资产管理产品的设立中引入了托管机制。近年来在一系列资管新政的推动下,托管业务在资产类别、服务项目、交易工具、结算和估值模式等方面更加丰富,行业发展与时俱进。
十八年里,托管主体日益多元化,托管业务主体从单一的银行扩展到了券商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1998年,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诞生,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也开启了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为基金行业的起步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2013年年底,证监会向证券公司颁发首张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托管机构类型从商业银行扩展到券商。截至目前,我国有27家商业银行、14家券商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获得了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各类托管机构共42家。
居民理财需求的增强和各类资管产品的蓬勃发展推动托管业务向差异化和特色化演变。截至2016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下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50.23万亿元,其中81.7%为各类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行业参与机构数量多、规模不一、投资策略丰富庞杂、基金运作个性化要求高,为托管业务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三方合同,分别由两个受托人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并实现彼此之间的制衡,保护投资者权益;私募基金特别是股权基金更多采用合伙型或公司型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或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借鉴境外经验,对此类基金财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由基金或其管理人聘请第三方机构实行,法律关系和业务边界与托管也可能存在差异。
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是托管人和管理人共同的使命。期待基金托管机构切实履行法律授予的各项职责,保持独立性和审慎原则,不断完善托管技术标准,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制衡,与基金行业共同维护行业公信、规范行业发展、服务大众理财需求,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原标题:履行共同受托责任 护航基金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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