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基金总经理朱志:公募基金业反洗钱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 原标题公募基金业反洗钱的困境与出路□英大基金总经理?朱志2019年,公募基金行业某头部公司收到行业首张百万级罚单,引起了行业震动。如何看待反洗钱工作以及做好反洗钱工作,更好适应监管要求,切实防范洗钱风
原标题 公募基金业反洗钱的困境与出路
□英大基金总经理?朱志
2019年,公募基金行业某头部公司收到行业首张百万级罚单,引起了行业震动。如何看待反洗钱工作以及做好反洗钱工作,更好适应监管要求,切实防范洗钱风险,成为当前公募行业普遍关心的话题。
动于监管加码
自1998年起步至今,我国的公募行业已走过20余年。在公募行业这个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生态体系中,投研和市场是永恒的焦点,反洗钱长期以来只是一个边缘的话题。
近年来,央行反洗钱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加大。进入2019年之后,反洗钱监管持续加码,基金行业开始受到关注,首家基金公司受到重罚。处罚事由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是未按规定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此次处罚震动了行业。各家公司应对之策不尽相同。有的立足长远,全面排查问题,不惜投入巨资,改造直销业务流程,加快补齐管理短板,如某国资控股的基金公司,首期投入已不下百万;有的精打细算,剑走偏锋,将线上直销流程包装成代销模式,转移监管风险。随着金融业全面从严监管成为常态,基金公司分类监管逐步走近,基金公司当下采取的应对之举,会深远影响其未来发展空间。
困于商业模式
基金公司历来受到严格监管,但严在销售和投研,不在反洗钱。基金公司反洗钱之所以不受重视,与其较低的固有风险密切相关;而其较低的固有洗钱风险,源自其特有的商业模式。一是普遍不设物理网点,产品销售主要依托代销机构,个人客户数量占据主导地位,除少数直销机构客户外,很少面对面接触客户。二是基金业务的结算方式仅限银行转账,不接受现金和支票,申购和赎回一般实行“同卡进出”。三是基金资产独立运作,实施强制托管,遵循公平交易规则,任何有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异常行为都受到严格监控。上述经营特点,决定了通过基金业务来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缺少合适的场景支持,实践中也少有公开的案例。
洗钱固有风险低并不代表反洗钱监管风险低。基金公司较低的洗钱固有风险,只能说明涉恐涉罪人员将基金业务作为洗钱链条上的主要环节可能性不大,但并不代表基金公司与非法所得不会产生关联,基金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法定义务也不会因此而减少。
基金公司这种“小而美”的商业模式,累积的反洗钱监管风险逐步加大。改变这种现状,却面临多重制约。
一是成本约束。从反洗钱的逻辑来看,客户身份识别是基础,风险管理是手段,精准识别可疑交易才是最终目标。要想全面达到监管要求并产生实质效果,包括信息化在内的各种投入将会成倍增加,管理层需要在合规经营与达成董事会考核目标之间寻求艰难平衡。
二是渠道约束。基金销售一向是渠道为王,代销机构在获客方面掌握绝对主导权。基于独占客户资源的考虑,代销机构一般不会把完整的客户身份信息交给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即便想充分了解代销客户信息,解决已经发现的问题,也是有心无力。
三是标准约束。围绕客户身份信息,代销机构与基金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并没有遵循统一标准,基金公司内部的也存在同样问题。上述规则差异形成的数据流动壁垒,使得基金公司的反洗钱系统很难获取全面、准确、有效的客户身份信息。
破于多维赋能
基金公司要走出当前进退两难的境地,既需要监管机构强化政策引领,行业内部加强业务协同;更需要自身主动作为,创新求变。
在反洗钱行政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兼顾形式合规和实质有效。对基金公司纠错行为实施正向激励,形成示范效应。同时,要注重标本兼治,消除政策障碍。以建立数据接口规范为契机,明确信息分类标准,强化代销机构的数据交换义务,助力反洗钱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反洗钱监管规定作用于义务机构,横向是“三位一体”核心支柱,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管理、客户可疑交易监测,纵向是治理架构、规章制度、信息系统等关键要素。“三位一体”核心支柱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以逻辑为纽带形成的有机整体,互为支撑,相互认证,共同作用于发现涉恐涉罪线索。
随着大数据分析技术和人工智能的逐步成熟,金融科技为基金公司做好反洗钱提供了出路。客户身份识别方面,依托人脸识别技术、光学字符识别技术(OCR)、设备识别等前沿技术,辅之以严谨逻辑规则嵌入业务流程,基金公司可以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平衡好客户体验与合规经营之间的冲突。客户风险管理方面,围绕风险等级评价模型,可以引入互联网洗钱风险信息,与司法机关、征信机构、数据公司、专业智库等外部机构开展合作,丰富客户身份信息维度,借助大数据分析,清晰描绘客户的复杂身份特征,精准定位高风险客户。客户可疑交易监测方面,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持续不断的数据反馈,实现可疑交易监测模型的迭代更新,从而更加有效抓取疑似洗钱的行为。
反洗钱是金融行业共同的责任,需要行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共享洗钱风险信息。在反洗钱工作日趋专业化的背景下,有必要成立由监管部门领导的反洗钱自律组织,在国内推广FATF、APG、EAG等国际反洗钱组织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建立反洗钱可疑交易协查机制,将一家机构发现的可疑交易在行业进行普遍筛查,扩大行业反洗钱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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