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银行因基金销售违规被罚 传递什么信号?
摘要: 又有银行因基金销售违规被罚!传递什么信号?又有两家银行,因为基金销售托管违规吃到了“罚单”!广东证监局8月27日发布的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广州农商银行和广发银行被广东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又有银行因基金销售违规被罚!传递什么信号?
又有两家银行,因为基金销售托管违规吃到了“罚单”!
广东证监局8月27日发布的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广州农商银行和广发银行被广东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近一年来,已有5家银行因基金销售违规领到“罚单”。
此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曾引起市场高度关注。
某位基金投资者,在2015年6月的牛市顶点,投资近百万元购买了一款股票型基金,到2018年3月时已巨亏超57万元。随后,该投资者将代销银行告上法庭,称银行“违反其意志,并违反相关的操作规程,欺骗其购买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而法院的判决是:银行赔偿全部损失及相应利息。
基金销售违规 两银行被责令整改
相关材料显示,广州农商银行在开展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中存在四个问题:
一是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未有效执行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制度。三是基金销售系统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四是部分从事基金核算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广发银行在开展基金销售和托管业务中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三是部分从事基金核算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州农商银行和广发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要求上述两家银行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多家银行基金销售违规被“盯上”
广州农商银行和广发银行吃到“罚单”并非个案。自去年下半年开始,已经有多家银行因违规销售基金产品而被地方证监局“盯上”。
去年12月,吉林证监局发布监管措施,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去年10月,湖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售卖相关基金产品进行警示。
去年7月,吉林证监局对吉林九台农商银行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改正。
监管趋严 卖产品不能“任性”了
8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第五部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条)”指出,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简称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会议纪要》中的六条指引,强调了金融产品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为解决适当性难题指明了方向。如果卖方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消费者因此受损,可以向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或销售者请求赔偿,还可以请求发行人、销售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被业内人士称之为“史上最严资管产品销售规定”,意味着对于那些游走在销售红线边缘、模糊产品风险的公司,好日子可能就要到头了。
事实上,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就明确“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资管行业围绕如何给产品分级、投资者分类、做风险测评和双录等问题展开整改。
有业内人士指出,金融产品结构复杂,一般消费者很难理解到位,买卖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加强信息优势方的责任很有必要。当然,上述规定也不是对消费者实施“一边倒的保护”。在强化投资者保护、卖方责任的同时,“免责事由”也不可少。条例指出,卖方可以根据投资者过往投资经验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减轻自己的适当性审查义务。
金融产品的售卖不能随意,金融产品的宣传也将告别“任性”,走上更加规范化的轨道。近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就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征求意见稿列举了11条细则,具体规定包括: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等。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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