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私募2019大事记
摘要: 2019年,对于私募行业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资管新规细则的出台、科创板的开市等事件都对私募行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及转变,现在就带你回顾一下2019年私募行业的大事件!私募总规模突破13万亿股权创投私募增
2019年,对于私募行业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资管新规细则的出台、科创板的开市等事件都对私募行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及转变,现在就带你回顾一下2019年私募行业的大事件!
私募总规模突破13万亿股权创投私募增长强劲
2019年,私募行业总体稳步增长。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私募基金总规模13.74万亿元,较去年增长了9600亿元;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494家,较去年底增加46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81299只,较去年底增加了6657只。
股权创投私募仍是增长的主力,且势头依然强劲,其管理规模从去年底的8.6万亿元增至今年11月的9.71万亿元,增长1.11万亿元;其规模占私募总规模的70%左右;私募股权、创业基金管理人为14880家,管理产品36243只。
受A股市场影响,今年证券私募规模在震荡中实现了较为明显的增长,截至11月底,规模为2.45万亿元,较去年增加2100亿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8874家,管理基金40997只。其它类私募则持续萎缩,到11月底规模为1.59万亿元,较去年底减少3500亿元;其最新管理人数量为735家,管理基金4054只。值得注意的是,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今年首次出现,目前已有5家,备案产品5只,管理规模为5.36亿元。
另外,截至今年11月底,管理规模在100亿元及以上的私募达到265家,较去年底增加31家,头部机构在募资、投资等多个方面都拥有较强的话语权。
今年不少行业大咖“奔私”,引发市场关注。如原华泰联合证券董事长刘晓丹创立了晨壹基金;原西部证券董事长刘建武成立了陕西五牛投资;原华润深国投信托总经理路强备案了深圳前海润禾投资。
良好投资环境引外资私募布局中国市场
2019年,外资私募布局中国市场步伐加快,联博汇智、安联寰通、德劭、野村、霸菱和腾胜等6家机构完成独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WOFE PFM),加上此前备案的富达利泰、贝莱德、桥水等16家,外资私募总数已经达到22家。今年以来,外资私募发行了39只新基金,远超去年。至此,外资私募备案的中国私募基金数量达到65只。除传统的股票、债券基金,外资私募今年还推出了FOF、多元资产等新的策略产品。
2019年,外资私募在中国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富敦、路博迈、贝莱德、桥水、毕盛、安本标准和元胜等7家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在中国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登记备案,可以在中国市场开展机构业务。
监管层出台多项政策,包括放开外资私募产品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限制、明确外资私募基金投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标准等,为外资私募管理人进入中国市场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外资机构“私转公”引发市场热议。今年7月,“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发布,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今年8月,中基协表示,欢迎外资私募管理人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扩大在华展业范围,申请开展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不少外资机构表示,2020年可能是“外资投资中国爆发之年”。据了解,目前较为明确表达了对中国公募基金牌照兴趣的外资机构包括富达、贝莱德、领航先锋等;已有外资巨头表示希望明年启动公募牌照申请工作。
备案新规出台拒绝“伪私募”
12月23日,中基协更新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新版的各项规定更加全面、细化和明确。主要变动内容包括:1、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外延边界,坚决拒绝五类“伪私募”;2、厘清管理人、托管人职责,托管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职责;3、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4、明确募集完毕概念,避免“备小募大”“先备后募”;5、规范基金封闭运作及例外情形,明确扩募条件;6、设置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的要求,鼓励设立7年及以上基金;7、细化投资运作要求,禁止刚兑、资金池、投资单元;8、从严规范关联交易,防范利益冲突;9、对于不同类型私募基金设置差异化备案要求。
中基协表示,此次更新主要是为了全面有效解决私募基金在募集、投资、治理等环节中的老问题:一是采用刚性回购、差额补足等形式变相从事“伪私募”活动;二是利用协会备案为合规性背书,先备后募、备少募多;三是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2019年,新情况、新形态、新风险不断涌现:一是网贷等跨行业类金融风险向私募基金传导和挤压,出现巨大外溢性风险敞口;二是私募行业通道化现象加剧;三是“老壳新用”等规避监管要求情形多发。在资管新规的规范下,备案须知急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根据“新老划断”原则,中基协自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新规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在此之前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和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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