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川资产与4高管被公开谴责 存挪用基金财产等6项违规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摘要: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深圳瑞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川资产)及高管欧国明、叶霞、刘辉德、陈崇军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深圳瑞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川资产)及高管欧国明、叶霞、刘辉德、陈崇军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瑞川资产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

      欧国明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瑞川资产担任副总裁,于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担任总裁,负责瑞川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相关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叶霞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瑞川资产担任总裁,负责瑞川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相关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刘辉德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相关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陈崇军作为瑞川资产相关私募产品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统筹调配负责人,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相关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瑞川资产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瑞川资产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深圳瑞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辉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等,股东为深圳市君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瑞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配合做好相关风险处置和独立清退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或全力配合有关方面牵头开展的独立清退等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1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欧国明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欧国明(公民身份证号44088119******1410):

      经查,深圳瑞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川资产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瑞川资产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瑞川资产担任副总裁,于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担任总裁,负责瑞川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相关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1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叶霞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叶霞(公民身份证号44162219******0029):

      经查,深圳瑞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川资产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瑞川资产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瑞川资产担任总裁,负责瑞川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相关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1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辉德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刘辉德(公民身份证号43282319******0018):

      经查,深圳瑞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川资产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瑞川资产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相关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尽职履行好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全力配合做好相关风险处置和独立清退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或全力配合有关方面牵头开展的独立清退等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对你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1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崇军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陈崇军(公民身份证号44030619******0016):

      经查,深圳瑞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川资产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瑞川资产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瑞川资产相关私募产品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统筹调配负责人,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相关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尽职履行好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全力配合做好相关风险处置和独立清退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或全力配合有关方面牵头开展的独立清退等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对你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16日

    关键词:

    私募基金,瑞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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