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首发!不得排名!“基金投顾新规”征求意见稿全文来了!
摘要: 昨日,监管层向多家基金投顾机构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绩及客户资产展示指引(征求意见稿)》。有业内人士认为,近期基金投顾指引规范频率有点高,不过统一的规范化指引有利于基金投顾业务做大,
昨日,监管层向多家基金投顾机构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绩及客户资产展示指引(征求意见稿)》。有业内人士认为,近期基金投顾指引规范频率有点高,不过统一的规范化指引有利于基金投顾业务做大,也更有利于反映业务的初衷。
而征求意见稿中有两点需要重点关注。一是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应展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区间收益率、成立以来收益率、区间最大跌幅,可展示单日收益率、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区间最大涨幅、区间最大回撤、成立以来最大回撤、区间波动率、夏普比率等;二是服务业绩展示不得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排名和规模排名。
对此,记者采访了某华南公募基金投顾研究部人士,该业内人士向南财理财通表示,业绩展示指引对规范基金投顾行业发展影响深远,强调费后业绩是为了突出投顾机构在顾方面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否实现了成本优化这个问题在讨论的时候也曾存在一些争议,包括可行性有效性等,再比如不单单展示收益,还要有回撤水平等,是希望投资者理性看待策略绩效。”该人士表示。
此外,该人士也认为,不排名也是引导投资者不要追逐策略业绩,因为投资者大概率是越多越好,但是对于投资者能接受的最低目标收益率可能就各不相同了;如果再辅以对策略波动与回撤的容忍度,那么每位投资者都将有适于自己的匹配策略。所以策略业绩高低本身不构成客户需求匹配的直接逻辑,投顾既要有“投”,也要有“顾”,并非给客户展示的信息量越多,或者说陪伴做的越多越好 ,有些信息是有“毒”的,容易引导客户把基金投顾业务当作一个传统基金产品,片面理解为客户做好投顾服务只在于为客户提供更高的投资回报,这种情况下只会令客户马不停蹄追逐业绩最好的投顾策略,追逐后发现还是每每踩在高点,或者容忍不了策略的波动而反复转入转出,最后受伤的还是客户。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绩及客户资产展示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法规依据】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绩及客户资产展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绩(以下简称“服务业绩”)展示指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宣传推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或通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页等,展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评价指标。客户资产展示指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向客户披露授权委托管理的资产净值及收益信息等(以下简称“客户资产信息”)。
第三条【基本原则】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展示服务业绩及客户资产信息时,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原则,确保所展示信息的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应以显着、清晰、公正的方式展示收益和风险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的信息。
第四条【责任边界】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集中统一制作和使用服务业绩展示和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宣传推介等材料,并对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内部审查,相关审查材料应存档备查。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时,应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反洗钱义务,基金销售机构应向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反洗钱相关数据。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与其他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与客户签署服务协议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直接承担服务业绩及客户资产信息展示的合规责任,并应提示客户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的主要权利义务。
第二章 服务业绩展示
第五条【展示指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应展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区间收益率、成立以来收益率、区间最大跌幅,可展示单日收益率、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区间最大涨幅、区间最大回撤、成立以来最大回撤、区间波动率、夏普比率等。
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评价指标可展示盈利客户占比、签约期盈利客户占比、客户追加投资占比、客户资金留存率、区间客户留存率、客户委托管理平均时长、客户整体收益率等。
具体指标应符合本指引附录的计算口径。
第六条【展示原则】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宣传推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可展示满1年或1年以上的实盘服务业绩(使用概率模型工具的除外)。展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的,应当同时展示基金服务评价指标。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页向客户展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前,应完成客户投资顾问需求调查,投资顾问需求调查相关页面不得展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根据投资顾问需求调查结果展示匹配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及其表现指标。
第七条【展示要求】服务业绩展示不得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排名和规模排名,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提及模拟业绩(使用概率模型工具的除外)、为个别客户创造的收益,不得预测未来业绩,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展示频次应符合基金投资顾问机构相关规则;(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创建 1年以上但不满 5年的,应包含自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年度的服务业绩;
(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创建5年以上的,应包含最近5个完整年度的服务业绩;
(四)展示年化服务业绩时,计算区间应大于(含)1年;
(五)服务业绩登载期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中记载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等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说明;
(六)向客户特别提示,过往服务业绩并不预示未来服务业绩,为其他客户创造的收益并不构成服务业绩的保证。
第八条【数据来源】服务业绩展示应注明数据来源和指标计算方法,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对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数据要求】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创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管理客户资金。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实盘业绩进行留痕管理。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沿用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取得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前已经公开销售的普通基金组合,应通过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创建运作,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实盘业绩起算日不早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创建日。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时,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包含的成分基金不在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产品范围内,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产品情况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部分成分基金,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替代部分成分基金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各大类资产比例应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保持一致,其中替代基金与被替代基金应属于同一类型;
(二)替代部分成分基金后,服务业绩展示应说明替代产品对业绩的影响,并显着提醒客户;
(三)替代部分成分基金后,如需展示或宣传该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应显着提醒客户历史业绩中收益是根据特定销售机构的费率计算;
(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货币基金原则上可根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情况替代成其他货币基金,除货币基金外替换的成分基金市值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所有成分基金市值的 20%。
第十条【数据说明】服务业绩展示应充分说明指标的计算方式,并提示相关展示信息的局限性。说明和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应说明受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交易规则、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产品范围、交易费用计算标准、投资时点差异成分基金申赎安排、客户资产规模等因素影响,服务业绩与客户的实际收益将存在一定差异;
(二)应说明基金交易费用、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等计算方式。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提供查询方式,客户可查询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自创建以来的完整历史业绩,相关查询路径应以显着方式展示或告知。
第十一条【指标对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应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表现进行对比展示。
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比较基准应由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认定,认定方法应公平、准确,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投资目标及投资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十二条【计算要求】服务业绩相关指标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表现指标时,应体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基金交易费用的影响,向客户展示费后指标。其中以年费、会员费收费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按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展示;
(二)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调仓日收益率时,在转出基金确认之前(包括确认日)应体现其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收益率的影响,在转入基金确认之后(不包括确认日)应体现其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收益率的影响;
(三)持仓成分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应使用公开披露数据计算。
第十三条【概率模型展示】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可采用概率分布或其他模拟投资模型等工具(简称“概率模型工具”展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收益率等表现指标与投资风险分析结果。
投资顾问概率模型应采用科学、合理、有数据支撑的计算方案,使用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收益率;
(二)若需对历史实际收益率进行分析,分析的时间区间应大于10年;
(三)若采用自助抽样法模拟收益率分布,模拟次数应足够多,原则上不低于1万次;
(四)模拟收益率分布时,为防止短期概率分布效果失真,测算时间区间应大于10年。
第十四条【概率模型说明】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向客户展示投资顾问概率模型时,应对使用的计算方案和概率分布模型及使用数据的来源进行说明,同时清晰揭示模型的局限性,说明实际回撤可能会大于模型展示的收益波动。
第三章 客户资产展示
第十五条【展示范围】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与客户约定展示频率、方式和范围,根据服务业绩相关指标计算并展示客户及客户持有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资产市值、区间收益累计收益、区间最大亏损金额、成分基金及其交易记录、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基金交易费用等资产信息。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客户资产展示过程中进行服务业绩展示的,应当满足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展示频率】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每日向客户展示前一日的资产市值、收益,确保客户能够按照法规规定及投资顾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信息,以不低于每季度的频率向客户展示成分基金及其交易记录,资产市值、收益、累计收益,最大亏损金额,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基金交易费用等资产信息。
第十七条【数据来源】客户资产信息应由基金投资顾问机构计算或提供标准计算公式。客户资产展示应注明数据来源和指标计算方法,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对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计算要求】计算本指引第十五条要求的客户资产信息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计算客户资产信息时,应根据其实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计算客户资产市值及收益数据时,应剔除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和基金交易费用,向客户展示费后客户资产信息,并按约定的频率展示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和基金交易费用明细。其中以年费、会员费收费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按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展示;
(三)计算客户资产市值时,若客户存在调仓但尚未确认的交易,应按交易申请金额计算其资产净值;
(四)向客户展示成分基金及其交易记录、基金交易费用等信息时,应使用基金销售或份额登记等机构提供的数据;
(五)持仓成分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应使用公开披露数据计算;
(六)向客户展示相关年化指标时,计算区间应大于(含)1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自律管理措施】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机构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贵、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措施;对相关从业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培训、录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行业内谴责、公开遗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附则】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附则】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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