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布基金投顾协议指引,公募基金业营销驱动模式小步转型,持有人利益渐获重视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佚名

    摘要: 3月3日,为引导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以下简称“基金投顾”)业务规范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基协制定并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3月3日,为引导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以下简称“基金投顾”)业务规范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基协制定并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业务规范文件。这些文件为投顾服务提供了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模板,为基金投顾业务的规范发展提供了业务规范。

      上述文件明确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投顾机构可以接受客户委托,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但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必须声明不对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投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并且已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

      其中,《服务协议》共包括三章十一节二十八条,包括明确基金投顾服务方式和内容、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内容、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以及争议处理措施情况和客户的权利义务等多项内容。

      具体来看,在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方面,《服务协议》要求向客户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应订明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以及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定期提供交易执行报告、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其他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

      此外,向客户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应订明投资限制条款,包括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2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等。

      《服务协议》还提到,协议还需要订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前述内容体现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的,应载明查询路径;定期提供交易执行报告,就是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说明。

      此外,中基协还明确提出,基金投顾机构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还应每日披露前一交易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披露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披露所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备选基金库。

      而在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方面,《服务协议》明确,应订明基金投顾机构及其基金投顾人员不得存在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泄露客户信息、投资计划以及交易情况等;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向客户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向客户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等行为。

      此外,中基协还为投顾机构提供了《服务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再度明确了基金投顾机构不能有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出现,以及要充分展示投资风险。

      2019年10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标志着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正式落地,买方投顾模式在中国推行。

      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60家机构获得基金投顾试点资格,包括25家基金及基金子公司、29家证券公司、3家第三方销售机构、3家商业银行。其中,54家试点机构已经展业,管理规模近1200亿元,涉及440万个账户,95%为小微户(10万元以下)。

      对于细节规范的衔接安排,协会表示,自3月3日起20个工作日后,基金投顾机构为新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的或为老客户提供新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应当按照最新的规定展业,所涉相关规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关键词:

    投顾,基金投资,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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