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薪酬管理指引发布:高管递延支付不少于40%,基金经理绩效薪酬至少30%用来自购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佚名

    摘要: 6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颁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

      6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颁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标志着中国公募行业诞生22年后最大一轮薪酬改革预计将启动。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当以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绩效考核指标应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

      此外,《指引》对高管、基金经理等绩效薪酬持基要求也进行了明确。公募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将当年绩效薪酬20%以上买自家基金,且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基金经理应将当年绩效薪酬30%以上买自家基金,且优先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业内人士指出,《指引》不是简单地降薪,而是强制基金经理和投资者共担风险,其次也惩罚了跳槽行为,鼓励基金经理在一家公募基金长期干,对基金投资者而言是大利好。

      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金额不少于40%

      《指引》提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应遵循四项原则: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既能有效激励从业人员,建立高质量人才队伍,又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平衡员工、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符合我国国情、政策导向和基金业发展实际。

      具体来看,《指引》对绩效薪酬递延支付等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指引》,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

      《指引》还提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基金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约束力。

      西部利得基金经理盛丰衍举例分析称,比如50万奖金,当年发放30万。这30万扣45%税后是16.5万(因人而异)。16.5万奖金中有16.5*0.3=4.95万需要跟投自己基金,至少持有一年,剩余16.5*0.7=11.55万可以自由支配,比如买辆车。

      盛丰衍称,《指引》一强制基金经理和投资者共担风险,二也惩罚了跳槽行为,鼓励基金经理在一家公募基金长期干,对基金投资者而言是大利好。

      基金经理至少用30%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基金

      此外,《指引》提出绩效薪酬持基要求,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利益与持有人利益的绑定,更好激励约束相关人员的行为。

      在绩效考核方面。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应当体现3年以上 长周期考核情况、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投资研究等专业能 力建设情况。

      为了加强薪酬内控管理要求,《指引》注重压实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强薪酬内控管理,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完善组织架构及内部制度建设,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方式。

      一是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薪酬预算、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机制等情况进行审核,对薪酬管理负主体责任。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二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通过薪酬委员会对薪酬政策与方案等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讨论。薪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

      三是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明确制度实施的监督部门或机构。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对公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为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定关于薪酬管理的过渡期安排保持一致,《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在2022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参照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响应金融业薪酬改革

      金融行业薪酬改革或已成大势所趋,今年年初证券行业面临“限薪令”的消息流传甚广,5月13日,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被视作“靴子落地”。

      相关人士提到,《指引》是为了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与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境内其他金融行业要求基本一致。

      证监会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应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经营管理层和基金经理等核心员工的长期考核机制,将合规风控水平、三年以上长期投资业绩、投资者实际盈利等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弱化规模排名、短期业绩、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比重。

      业内人士表示,《指引》没有简单地对基金经理限制高薪,强化了基金经理与持有人的利益绑定,进一步细化了基金公司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规则,将薪酬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细化了递延支付的期限和金额比例,要求高管和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购买自有基金……将更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薪酬,基金经理,绩效考核

    审核:yj22427 编辑:yj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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