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 基金经理每年至少30%绩效薪酬要购买自家产品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佚名

    摘要: (记者刘宇阳李海媛)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中基协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记者 刘宇阳 李海媛)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中基协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6月10日发布。

      同时,中基协表示,《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2022年12月20日前对现有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整体来看,《指引》共七章22条,包含了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多方面内容。

      其中,在薪酬支付方面,《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期限和比例等。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同时,《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需遵守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期限限制。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基金经理同时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同时符合前述要求。

      而在绩效考核方面,《指引》明确道,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公司对投研、销售等关键岗位的考核,应当结合长期投资业绩、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合规与风险管理、职业道德水平等情况,不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长期投资业绩是指最近3年或以上的投资收益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并结合业绩比较基准,综合考量风险收益情况。相关考核应当避免使用单一指标,且应当弱化相对排名。基金经理管理基金年限不满3年的,可以通过适当降低相关业绩权重等方式弱化该基金投资业绩在考核中的影响。

    关键词:

    薪酬,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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