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鼓励长期投资个人养老基金:分红方式设为红利再投资
摘要: 中新经纬11月4日电证监会网站4日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提出,个人养老金资金和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自有资产。
中新经纬11月4日电 证监会网站4日公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提出,个人养老金资金和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自有资产。
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者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规定》明确,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基金)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且基金管理人具备《运作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产品类型包括: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养老目标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运作合规稳健且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规定》提到,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单设份额类别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规定》还提到,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积累期长期投资,将分红方式设置为红利再投资;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
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将每季度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行业平台等向社会发布。(中新经纬APP)
编辑:吴晓薇
养老金,基金销售,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