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切勿因高收益放松警惕盲目投资
摘要: 投资者需警惕借助有限合伙搞资金池的违规行为,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资。来自北京证监局的消息显示,Y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备案
投资者需警惕借助有限合伙搞资金池的违规行为,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资。
来自北京证监局的消息显示,Y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备案了1只产品,但其实际投资运作了27个产品。Y公司发行M1,M2....Mn等多只私募产品,设立了A1,A2....An等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合同约定,M1由A1作为资金募集及运作主体,但实际由A2代理。合同约定M2投向信托产品劣后级,但实际投资中为规避监管,将资金汇入某个人账户并以其名义投资于信托产品。合伙企业之间与管理人账户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M3产品成立后,资金转入合同未约定的其他单位账户。
Y公司的主要销售合作方是B公司,B公司负责资金募集。B公司又与Y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由B公司进行项目投资,所得收益在B公司与Y公司之间分配。Y公司将部分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及他人财产混同、涉嫌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
北京证监局相关人士指出,该案是利用多种形式搞“资金池”的典型案例,一旦资金链断裂,则最终将会演变成“庞氏骗局”。
具体来看,Y公司为募集充足的资金,通过多种形式搞“资金池”。一是通过发行多期产品,产品均投向同一项目,为满足不同运作阶段的资金需求,常常需要“借新还旧”。二是通过超额募集资金,将部分资金投资于约定项目,其余资金用于偿还到期产品的约定收益。三是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亏损项目,弥补损失。
并且,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复杂的关联方进行利益分配,经查询工商信息,B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和Y公司在法律上并无关联关系,其关联公司的股东等个人却以合伙人的身份多次参与Y公司的基金运作中,其中的关联关系千丝万缕、难以辨别。Y公司虽已登记为私募管理人,并备案了1只基金,但投资人在购买公司产品时,仍需审慎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相关人士指出投资者需警惕借助有限合伙搞资金池。行业中有一些私募机构为规避监管,募集更多资金,通过设立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发行多期产品,实际投向同一项目,这种典型的资金池形式没有风险隔离,极易出现募新还旧和资金挪用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之前,通过询问销售人员、阅读合同、了解公司过往产品信息等方式对产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判断,避免因购买资金池类产品带来的额外风险。
同时,投资者需对自身情况进行判断,判断是否能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因此在认购私募基金时,还应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如不能承受投资风险,应审慎购买,并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查。目前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众多,投资者在认购前可在协会官网上查询机构的基本信息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同时对机构及产品进行判断,谨防上当受骗。当前,许多机构以高收益为噱头吸引投资者,甚至打着私募基金的名义诈骗、非法集资,因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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