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募集新规有哪些要点,该如何看待该新规?
摘要: 一、私募募集行为新规有哪些要点?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这次的新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第一,明确两类主体的募集资格不是无限制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
一、私募募集行为新规有哪些要点?
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这次的新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第一,明确两类主体的募集资格不是无限制的: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第二,明确要求管理人与销售机构之前必须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其中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奖励利益分配机制,属于商业机密。明确了基金合同附件的重要作用: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三,规定禁止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时强调: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第四,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第五,对于推介材料内容及信息披露要素,除了增加基金管理团队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协会登记公示信息、托管监管机构信息外,要求载明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的信息以及关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六,从反面规定了禁止的推介行为和禁止的推介载体,全面细化了私募基金推介的自律要求。
第七,在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中,增加并强化了募集机构的审查责任和范围。明确要求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第八,明确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第九,合同流程变更为: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各方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合同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合同约定)→募集机构确认回访→(成功)→划款。增加了回访内容的必备要素,便于执行和追责。
二、该如何看待该新规?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至今不过两年多时间,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有26039家,备案的私募基金30804只。面对如此大的体量,基金业协会一直处于超负荷运转过程中。从暂行管理办法到登记备案系列制度,再到近期下发的内控指引、信息披露以及募集办法,我们看到了协会为维护私募基金市场的繁荣与合法合规的自律发展所作出的努力和艰苦付出。《募集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为私募基金行业正名。其将为今后私募基金行业不断繁荣发展,合规运作,赢得社会和资本市场的认可打下良好的基础。
(:DF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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