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业务虽是香饽饽,风险点也不少?现在有了规则更细的《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愉见财经 作者:佚名

    摘要: (原标题:托管业务虽是香饽饽,风险点也不少?现在有了规则更细的《监督管理办法》)一、托管业务可能是银行业公认的“香饽饽”了,一能增加中收,二能沉淀低息资金,三还能与其它业务一起打好组合拳,

      (原标题:托管业务虽是香饽饽,风险点也不少?现在有了规则更细的《监督管理办法》)

      一、

      托管业务可能是银行业公认的“香饽饽”了,一能增加中收,二能沉淀低息资金,三还能与其它业务一起打好组合拳,拉动综合效益。

      眼下银行的息差压力还是大,因此中收变得格外重要,那拉中收的核心能力在哪里呢?“愉见财经”就曾听一家银行高层近期在内部布置“拉动中收两大攻坚战”,一是理财,二是托管。

      这块“香饽饽”虽然效益好,但风险也有不少。

      比如曾经阜兴系私募基金爆雷,愤怒的投资者就把托管银行给硬生生推到了风口浪尖。“愉见财经”当时也向几位银行法务请教过,《托管合同》中常见的免责条款“托管人仅对投资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是否真可以帮助银行“尽职免责”?司法实践中其实依然遇到了不同观点。

      又比如,托管业务的“边界”的在哪里?这里又说到前些年曾给某些网贷平台当过托管人的某家银行,当时该行的相关业务人士就私下跟我吐过苦水,说那些网贷平台总是借着他们银行的商誉四处宣传,某P2P网站上还赫然贴着他们行的LOGO,以此招揽投资者。因此这家银行非常担心,一旦合作机构发生风险,别的不说,他们至少会面临舆情风险吧,一定会有投资人闹上他们的“资金监管不力”。

      再者,托管本身也有难点。比如有的托管业务涉及子账户、分账户,那这些账户是否经得起穿透?资产是否隔离充分?在托管业务中,托管人还要承担账户开立、账户管理、财产保管、指令执行、净值复核、出具托管报告、办理清算交割等一系列工作的,这中间也有操作性质的风险。

      二、

      铺垫了那么多,其实是想说,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是非常需要一些管理细则的,有些规则需要更细化,有些底线需要更明确。

      银行们都有哪些托管业务呢?我收集了一下,大体包括: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财产;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各类跨境产品;客户资金;其它托管产品。

      其实,对于这块业务,之前中国银行业协会曾经出过《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算是给出了一些指引性质的规则。

      今天呢,又多了一项更权威的——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48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业务范围与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并对托管业务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办法》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明确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促进商业银行秉持诚实守信的法律契约精神,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业务风险,依法维护财产权利,实现托管业务高质量发展。

      三、

      《办法》全文我在文章里就不贴了,这里稍微划一些重点。

      比如在“基本要求”里,需要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必须做到:经营稳健审慎,风险指标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制定完备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设有托管业务专营部门;配备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保管资产的条件,能够保障托管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设施等。

      在“托管职责”里,要求了: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托管业务特点,依法对托管账户开户意愿核实、开销户资料审查、反洗钱、预留印鉴管理、银企对账、撤销户及转久悬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在本机构业务系统中对所托管产品的资金账户进行明确标识,与其他类型资金账户明显区分,实现账户名称与所托管的产品名称相对应;商业银行不得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单独以自身名义为托管产品开立证券账户,不得为不同的托管产品开立混同账户。

      同时要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为所托管的每只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托管产品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产品管理人为会计责任方的,商业银行应当复核产品管理人提供的托管产品财务数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复核、对账、数据备份等业务运作机制,妥善保存托管产品财产的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对依赖产品管理人所提供数据进行会计核算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数据来源和免责情形。

      《办法》的意见征求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

      目前我国开展托管业务的主要商业银行超过30家,资管产品类托管规模超过150万亿元。

    关键词:

    托管,商业银行

    审核:yj22427 编辑:yj22427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的作品,均是转载自其他平台,本网赢家财富网 www.yjcf360.com 转载文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传播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其内容的真实性已得到证实。全部作品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赢家财富网的观点、看法及立场,文责作者自负。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站管理员联系,请在30日内进行,我们收到通知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处理。

    2.本网站刊载的各类文章、广告、访问者在本网站发表的观点,以链接形式推荐的其他网站内容,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供用户参考使用或为学习交流的方便(本网有权删除)。所提供的数据仅供参考,使用者务请核实,风险自负。

    版权属于赢家财富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