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难题 需推广浮动费率公募基金
摘要: 每经特约评论员熊锦秋8月30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公募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的问题时有发生,反映的是规模情结浓厚,重营销轻持续服务,有的代理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背离客户利益,诱导“赎旧买新”。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8月30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公募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的问题时有发生,反映的是规模情结浓厚,重营销轻持续服务,有的代理销售机构和从业人员背离客户利益,诱导“赎旧买新”。
对此,笔者认为,应完善基金管理费收取模式,推动基金公司与基民利益一致。
基金公司赚钱、基民不赚钱,根源或来自基金管理费收取模式。目前公募基金管理费主要采取固定费率模式,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以股票型基金为例,管理费按照基金规模的1.5%提取。这种旱涝保收的管理费收取模式,管理费与基金业绩的关联度不高,基金规模做得越大,管理费收得往往就越多,这让基金公司更愿意花精力在基金份额的增长上,或者说将重点放在基金营销上。
但其实,公募基金管理费收取还有浮动费率模式,目前这方面已有试点,2019年12月有6只浮动费率公募基金先后成立;而早在2017年6月监管层就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浮动管理费指引(初稿)》公开征求意见(尚未见全文公开),对相关操作有所规定。
从相关报道来看,上述指引中的浮动费率基金分为两类,一是“支点式”上下浮动管理费基金,当基金业绩表现高于业绩比较基准时、管理费向上浮动,反之则向下浮动。二是提取业绩报酬浮动管理费基金,在基金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的基础上,当基金的业绩超越预先设定的基准时,按照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业绩报酬,首批试点的6只浮动费率基金均属于该类型。
根据某浮动费率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管理费分为基础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两部分,基础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业绩报酬则是按持有人每笔基金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8%的部分计提20%的比例。假若该基金年收益率为70%,投资者投资一年后赎回,仅业绩报酬部分为(70%-8%)×20%=12.4%,总共支付的基金管理费用,相比固定费率基金确实是高得多。
在笔者看来,投资者的这种付出是非常有价值的,其所换来的是对基金管理人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基金收益越高,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也就越多。且指引对提取业绩报酬基金规定了“跟投机制”,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需跟投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管理该基金的基金经理出资比例不低于10%。这些都使得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经理、基金公司三者的利益高度绑定,利益方向高度趋同。
此前,浮动管理费率收费模式在私募基金和公募专户中运用较多,现在也有公募基金试点运用这个机制,这将有效改变公募基金管理费固定收取模式的弊端,若公募基金实施利益输送或者基金业绩上不去,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就会减少,跟投份额也会吃亏。
公募基金只有建立投资者与管理人的利益趋同机制,才可能走得更远,基金公司自身的收益也才更有保障,即便股市行情总体表现平淡,在重赏机制下浮动费率基金也可能取得超额收益。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正式出台浮动管理费公募基金的收费指引。应总结首批试点的6只浮动费率公募基金运作的成功经验,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指引。比如,浮动费率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应进一步加大跟投比例,跟投金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0%,由此各方利益方向才能更为一致。在完善制度的基础上,向更多的公募基金推广,包括对存量公募基金从固定收费模式向浮动费率收取模式的改造。
其次,强化对基金销售的监管。监管部门应按照基金法以及《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管理办法》等要求,强化对基金销售的监管约束,引导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全力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要防止基金销售的误导行为,一旦发现就严肃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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