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顾服务协议指引来了! 明确应订明投资限制条款等多项内容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佚名

    摘要: (记者李海媛)3月3日,为引导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以下简称“基金投顾”)业务规范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基协组织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

      (记者 李海媛)3月3日,为引导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以下简称“基金投顾”)业务规范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基协组织制定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基协表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为新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的或为老客户提供新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展业。《服务协议》所涉相关规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具体来看,《服务协议》共包括三章十一节二十八条。具体来看,在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方面,《服务协议》要求向客户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应订明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以及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定期提供交易执行报告、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其他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

      此外,向客户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应订明投资限制条款,包括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2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等。

      而在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方面,《服务协议》明确,应订明基金投顾机构及其基金投顾人员不得存在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泄露客户信息、投资计划以及交易情况等;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向客户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向客户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等行为。

    关键词:

    服务协议,投顾,向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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